此外,物业监管工作强度和人员配置严重脱节、工作经费严重不足、社会舆论在一定程度的偏差、业主公共契约意识、法律意识淡薄等,都是小区物业管理矛盾纠纷频发的原因。
业主组织遭遇“法律地位”尴尬
在深圳市住房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霭贫看来,解决当前物业管理存在的矛盾纠纷等一系列问题,最核心、最重要的就是解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法人资格问题。“一方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没有法人地位、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与物业公司是不对等的;另一方面,他又有很多权益,但在物业实践管理中,他只能当原告,不能当被告,因为他成为被告后,如果败诉,没有民事行为地位,无法履行法院判决。这个法律地位、市场主体的问题不解决,物业管理始终存在问题。”
“一直以来,业主大会成立难、召开难、表决难。普遍式参与、直接民主的制度设计与业主自治意识欠缺的矛盾非常突出,这直接导致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有效决策难以形成,效率低下。”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也表示,由于业主大会不具有独立法人主体地位,权责利不统一,业主委员会的市场主体发育不良,这一角色导致权责利分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难以规范,也无有效的制约机制和救济措施。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不规范,使得业主合法权益难有保障,也导致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层出不穷。在2012年的物业管理纠纷信访投诉中,其中涉及业主大会运作、业委员会选举因素而引起的信访投诉达674件,占比达32.1%。
深圳将通过立法方式确定业主组织法律地位,目前《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已列入市人大立法预备计划,市住建局表示将会同市人大加快推动条例修订。
上述负责人表示,业主组织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了平等法律主体地位后,对于规范物业管理主体行为,维护各方正当利益有着重要意义,以及在有效化解日益紧张的物业管理方面的矛盾纠纷方面将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陈霭贫也认为,业主组织法律主体地位确立后,包括物业管理纠纷、一些业主对参加业委会组织没兴趣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得到解决。
将增设担任业委会委员条件
记者了解到,除了通过立法确定业委会组织法律地位外,市住建局还将出台一系列配套措施解决物业管理目前存在的相关问题。投票难、表决难就一直制约着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成立率和及时换届率的提高,也一直影响着业主大会的规范运作,这也是产生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的一个主要原因。市住建局表示,将增加电子投票方式解决这一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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