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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房屋长期空置可减免物业费

来源:物业之家 作者:佚名 更新于:2014-4-28 阅读:

  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业主可提出书面申请,由物业公司确认后,可以减免物业费。

  日前,青岛市物业管理办公室(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主任于守贤,参加在线问政,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政策等问题为网友答疑解惑。

  有网友提出,居住的房子是房改房,房改房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需不需要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可不可以暂缓交纳?于守贤解答,根据相关规定,房改房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可以缓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产权人凭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可以到所在区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大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窗口打印缓交通知书后办理房屋买卖等相关手续。

  一位网友去年6月入住海岸路6号海岸馨园小区安置房内,但开发商一直未办理房产证。所以一家人一直在外租赁房子,海岸馨园的房子也一直未装修入住。他询问这种情况能否免除物业费。

  于守贤介绍,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可以减免物业费。根据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空置房屋的物业服务费减免幅度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配备电梯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含一年,起始时间自2013年1月1日起计算,下同),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物业服务费按照不超合同约定标准(含电梯运行费)的80%交纳;二是对未配备电梯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物业服务费按照合同约定的90%交纳。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和各类非住宅的物业服务费用的减免幅度,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或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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