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完成省内各地市房管局意见征求环节,在经历了2011年合肥市物业服务收费“一费制”重要制度出台后,首个全省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有哪些亮点?记者根据市民最关心的热点问题一一解读。
物业收费双方可协商
2011年,自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施行,省城物业收费采取“一费制”,即把小区共用电梯、照明等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等方面收取的公摊费用纳入物业综合服务费中一并收取,不得再另行收取公摊费用。小区物业费执行不得高于每月1.20元/平米、上浮幅度不超过20%的收费标准。不过目前省城部分高档小区物业收费超出“限高”标准。不少市民对此提出异议。
在本次发布的《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于一费制标准,引入了“酬金制”等协商类收费制度。意见稿规定,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简单来讲,在保持一费制基础上,全省范围内的物业收费标准可采取统一收费或协商收费两种方式,给予业主与物业公司一定选择权,对于某些提供更精细的管家式物业服务公司,可以准许与业主协商签订合同形式,扩展物业服务项目,延长物业公司服务时间等内容,适度提高小区物业收费标准。”合肥学院房地产研究所副所长凌斌表示。
区域楼盘物业费不得一刀切
目前省城一个区域楼盘,基本包含普通住宅、办公写字楼、商业地产等多个项目,而在实际交费操作中,物业公司收费时通常只按照一个项目标准收取,例如普通住宅,按照商业住宅收费标准收取,造成物业收费过高,省城小区居民对此类问题反映较为集中。意见稿对此明确作出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凌斌表示,实际上这条,规定一个区域楼盘不能只设立一个物业公司执行一种物业收费标准,例如,同时存在商业住宅、普通住宅、办公写字楼三个地产项目,应分别设立三个物业公司分开管理交费。
同时交费范围也作出规定,普通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费、小区车辆停放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费,以及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移交需设立合同条款